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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与财产的微妙关系
释义
    〔案情介绍〕: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1月在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12月王某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合肥市某小区的一处商品住房,2007年5月领取房产证,在银行的按揭贷款至2010年1月还清。现在夫妻二人为了明确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双方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准备将该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
    〔法律分析〕:首先,对王某婚姻情况进行审查。本案中,从时间上看,双方结婚时间是2009年1月份,购房时间是2006年12月份,房产证领取时间是2007年5月份,毫无疑问,该房屋是王某的婚前财产。但是该房产究竟是王某婚前个人所有财产?还是王某婚前与他人共有财产?也就是说,要查明在2009年1月之前王某是否结过婚。如果王某在2009年1月之前结过婚,之后离婚了,然后又与李某结婚,那么上述房屋就可能不是王某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针对这个问题仅仅从结婚证上是看不到的。因此,为了审查清楚王某婚姻情况,必须要审查王某的婚姻档案材料。在王某的婚姻档案材料中着重了解王某的婚姻记载情况,即了解王某在与李某进行结婚登记时发表的声明书中以及婚姻登记部门的审查处理表中“婚姻状况”栏填写的是“未婚”、“离婚”还是“丧偶”。若是未婚,则上述房产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是离婚,则上述房产涉及到在其离婚时房屋产权是否分割清楚的问题;若是丧偶,则上述房产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
    其次,对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本案中,从时间上可以推断,该房屋是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前购买的,但是,是否是王某一人购买的?还是王某与其他人共同购买的?为此应要求王某补充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票据等证明材料进行佐证。主要是审查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一共有几个人签名以及银行抵押贷款合同上有无共同抵押人。
    经过上述的审查后确认:王某只有一次婚姻,与李某是原配夫妻;上述房产是王某在与李某登记结婚前一人购买的,没有其他共有人,在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材料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办证心得〕:第一,对于王某从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至2009年1月与李某登记结婚之日止,这段时期的婚姻情况应该进行审查。不能仅仅依据结婚证的时间、房产证的时间就盲目地确认该房产是王某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第二,《物权法》第八章用了十三个条文专门对共有进行了法律规定。对某一项财产即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共有,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共有。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是共有的最常见状态。但是,在家人之间或亲朋好友之间也是可以存在共有财产的情况的。因此,在办证中应当将当事人的婚姻情况、
    房屋来源情况完全厘清,并将案件材料相互结合进行审查,依据事实、证明材料和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和房屋所有权情况。同时,根据厘清的案情要求当事人完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之间应当形成证据链,且能够得出符合逻辑的唯一的正确结论。
    第三,目前合肥市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给当事人的档案材料主要有三种:(1)、当事人在结婚时发表的声明书;(2)、婚姻登记部门的审查处理表;(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上述这些材料中,当事人登记结婚时发表的声明书及婚姻登记部门的审查处理表可以反映或记载当事人在进行结婚登记时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仅仅只能证明当事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之日止的婚姻登记情况,而不能证明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日之前是否有过结婚、离婚或丧偶。因此,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收集、审查当事人登记结婚时发表的声明书及婚姻登记部门的审查处理表,以便准确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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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