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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跨国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律要求
释义
    一、处理跨国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律要求
    处理跨国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律要求是:
    1.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外国人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有关机关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4.审核双方的材料;
    5.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证。
    二、跨国婚姻登记要交钱吗
    法律网提醒您,涉外结婚登记是不需要收钱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停征交纳婚姻登记费,所以无论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都不需要缴纳工本费。
    
    三、跨国婚姻的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受理管辖权;
    2.男女双方共同申请;
    3.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双方自愿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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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