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赔偿责任归属问题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赔偿责任归属问题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赔偿责任归属问题的处理为: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且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先赔偿,不够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理赔保险理赔程序是: 1.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护现场并保存证据; 3.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共同定损修理; 4.提交单证申请保险公司理赔; 5.保险公司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6.向申请人支付最终确定的理赔金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三、交通事故申请保险理赔的材料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保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事故发生地交警出具的具有签章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如属于一方事故,保险公司负责人员已赴现场查勘的情形下,可以不提供该材料,如不属于单方事故,则需提供该材料); 3.汽车维修行业正式专用的发票; 4.肇事时正在驾驶的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生事故的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5.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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