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判决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法判决有哪些类型 行政诉讼法判决有以下类型: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等五种判决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二、行政诉讼判决出具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立案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判决。遭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法律是程序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4.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上诉的期限是判决作出后15日内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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