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离婚探视时间 |
释义 | 一、如何规定离婚探视时间 夫妻离婚时,子女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法律网提醒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三、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有用吗 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有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依法给予协助,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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