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有何期限限制 |
释义 | 一、海关行政复议申请有何期限限制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有如下期限限制: 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为: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包括复议的主体合法、复议的程序要合法、复议的法律依据要正确等;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包括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三个方面;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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