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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如何维护原告的诉讼利益
释义
    一、行政诉讼中如何维护原告的诉讼利益
    行政诉讼中维护原告的诉讼利益的方式如下: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什么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
    行政诉讼具有主体资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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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