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如何准备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如何准备 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有: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 6.职工死亡证明; 7.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如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职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或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9.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如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法定期限 工伤认定期限是三十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三、工伤认定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其他。 引用法条: [1]《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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