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理赔是否有时效限制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理赔是否有时效限制 交通事故理赔是有时效限制的。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材料 1.保险单凭证。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因为这些文书都是出自比较有公信力的机构,所以保险公司能够比较好的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 5.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这是保险公司确定自己赔偿限额的重要依据。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交通事故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的具体情况有: 1.未年检;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2.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 4.驾驶证丢失、损坏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特别是驾驶证丢失、或者更换时注销原驾驶证的,这期间驾车相当于无证驾驶出事故不但保险不赔可能会以无照驾驶被处罚。 5.车辆修理期间出现事故造成的损失; 6.其它。 引用法条: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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