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规定案件不立是怎样的规定 |
释义 | 一、刑诉法规定案件不立是怎样的规定 刑诉法规定案件不立是如下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立案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 1.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5.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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