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时是否须通知担保人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时是否须通知担保人 债权转让时不是必须通知担保人,债权转让不通知担保人,不会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是会影响保证责任,因此一般需要通知担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进行债权转让的条件 进行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2.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移的债权有: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移的债权;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移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移的债权。 3.须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转移的协议。 4.债权转移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网提醒您,以上四个条件,为债权转让的普通要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转移权益应当办理批准、注销手续的,按照其规则。 三、债权转让特征有哪些 债权转让特征有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可以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可以转让金钱债权,也可以转让非金钱债权;以及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才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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