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法律程序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法律程序 医疗事故赔偿有以下法律程序: 1.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确认为医疗事故后,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方式确认赔偿数额; 3.赔偿金额应当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因素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因素有: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区别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区别如下: 1.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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