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申请所需交通事故材料 |
释义 | 一、财产保全申请所需交通事故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法律网提醒您,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二、法院执行财产保全会通知被告吗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不会事先通知被告或被申请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所以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不会通知被申请人,但在保全财产之后,会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财产保全一般多久解除 财产保全快的话48小时内解除,时间长的一个月的也有。关于申请保全解除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证据之后,法院会视情况解除。只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并没有确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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