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监管秩序的举动有哪些 |
释义 | 一、破坏监管秩序的表现具体有哪些 1.殴打监管人员。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法律网提醒您,该罪的主体是犯有罪行的,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不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上侵犯了我司法秩序和关押制度; 4.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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