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法律范畴内界定事实婚姻 |
释义 | 一、如何在法律范畴内界定事实婚姻 如下在法律范畴内界定事实婚姻: 1.时间条件,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2.实质条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事实婚姻界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事实婚姻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村民委员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明; 2.周围生活的熟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 二、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方式 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方式: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法律网提醒您,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法律规定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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