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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联网保险风险如何规避
释义
    在实践中,互联网保险风险如何规避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互联网保险的风险
    1、产品设计和定价风险。
    互联网保险属于新生事物,产品设计的不断创新,伴随着设计风险。大多数创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都属于首创,产品设计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还要能实现全程网络化操作,即进行在线咨询、投保、理赔和售后服务等,产品所带来的消费者行为习惯改变难以预测和控制,没有任何现存的相关数据做完全的定价支撑。
    目前我国保险精算发展仍不成熟,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时间不长,没有太多的历史数据积累,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定价难度较大。保险机构在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时,如果不能对新产品特别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个性化网络保险产品进行合理的定价,将面临较大的因定价问题引发的产品设计风险。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互联网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面对面接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沟通限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可能更为严重。保险公司很难分辨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信息核查难度大,投保人很有可能隐瞒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那些风险很高的被保险人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以标准价格购买保险,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同时,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虽然互联网保险利用互联网渠道可以加强信息透明度,但是如果公开的信息不真实,可能会产生相反的作用,加强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其次,由于网络上难以确认保险利益,容易引发赔偿纠纷,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3、信息安全技术风险。
    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作为全新的模式,融合了互联网技术和传统保险相关业务流程,因此也存在信息技术和业务安全性方面的风险。
    一是系统安全风险。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系统崩溃、数据错乱、数据丢失等问题,继而给保险机构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二是数据泄露风险。数据泄露存在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况,被动泄露是因为目前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主动泄露则是指不当的数据公开行为,不合适的数据公开行为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
    三是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但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出现网络支付问题,给保险机构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4、伪创新风险。
    自2012年互联网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国内各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高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也有个别公司打着创新的旗号,为了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为创新而创新,推出一些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产品,或是开发和宣传一些吸引眼球的所谓噱头产品,如“跌停险”“贴条险”等带有赌博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这些所谓的奇葩险创新无实际意义,大多缺乏历史数据,定价过程存在开发不科学、管控不严格等问题。另外,也可能会出现赔付覆盖率低等问题,严重脱离了保险的本质,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险业形象。
    5、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创新,法律监管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市场在前、监管在后”使得法律监管具有不确定性。相对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我国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建设滞后,加大了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的一些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法律的保障。虽然2015年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相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不少真空和模煳地带。这种风险会带来产品创新和监管之间的不匹配,造成产品创新成本的提高。比如之前众安保险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消费信用保险,承担银行信用卡透支风险。但是相关监管部门临时叫停了虚拟信用卡业务,导致公司损失近百万元的保费收入。
    6、人力资本风险。
    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技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高技术专业人才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至关重要。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制约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一个问题。另一方面,一旦保险机构内互联网保险经营的相关人才离职,保险公司很难在短期内找到不影响公司经营的人才来替补,互联网保险业务可能暂停甚至瘫痪,这对保险机构来说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风险如何规避
    1、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制体系
    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机遇往往伴随着风险和挑战。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制定的,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销售模式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亟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针对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网络管理、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仍有很多细节需要细化。因此,应适时出台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监管内容、流程、规范、指标等。其内容包括电子保险合同生成时间和地点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告知义务的履行、道德风险的防范、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交易平台信息发布规范、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审计、互联网保险地域监管等,确保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有法可依。
    2、完善险种创新监管
    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让互联网保险市场更具活力,鼓励险种创新很有必要。完善险种创新监管,应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限制过度创新。对互联网保险市场中一度出现过的伪创新险种,宣传效果大于实际效益,为了创新而“创新”,而且违背保险利益原则,最终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与保险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应该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在源头上把关,由保监会对创新险种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在于该险种是否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及社会公众利益,避免保险保障的社会功能被弱化。同时加强市场监督,如果发现违反保险基本原则的险种,应该马上“下架”,并对设计与销售该险种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二是实施创新保护。保险公司有义务将自己公司研发的新型险种向相关的保险监管机构报备,以便保险监管机构在宏观上了解各类保险产品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分布和发展情况,合理分配各类保险险种比例,预防新型险种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同质化问题。保监会应尽快制定互联网保险新型险种备案制度,以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3、建立互联网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互联网保险信用体系,以保险机构的信用评级为主,对保险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产信息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并预测其风险状况,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还须加快建立互联网保险信用查询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机制。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网络数据库。在保险公司核保时,可以进入网络数据库查询投保人的信用评价,而投保人投保时也能通过数据库查询保险公司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具有优良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
    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特点,提升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风险意识。建立互联网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完善投诉渠道,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的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互联网保险风险如何规避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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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