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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证丢失后该怎么补办
释义
    一、离婚证丢失后该怎么补办
    离婚证丢失后的补办方式是:因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会在婚姻登记机关留下档案,所以离婚证丢失的只需要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即可。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离婚什么时候可以领离婚证
    离婚可以领离婚证的时间是三十天左右。相关规定,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经过这个冷静期后还需要夫妻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在,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审理认定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才能拿到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办离婚证需要什么材料去办
    办离婚证带的材料如下: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名);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七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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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