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开庭吗 |
释义 |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开庭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开庭。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2.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按照阶段进行。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不受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不受开庭审理阶段的限制。 4.适用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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