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
释义 |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第28条、第29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合同法》第272条、第52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违法分包”“转包”“将工程肢解分包”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是效力强制性条款。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只要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么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全是无效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律师评析:劳务承包的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俗称“清包”。劳务合同中约定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业界称之为“扩大劳务分包”,扩大性劳务分包不属于劳务承包的范围,对其要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但即使合同无效,劳务承包人若承包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话,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您可以对照您的合同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如果您有关于建筑纠纷的更多相关知识疑问,建议您将合同拿给律师咨询,或是咨询下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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