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应赔偿给用人单位
释义
    案例: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此案涉及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两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处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呢?
    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刚虚构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取郑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工资,其向被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后又继续向被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动关系是一个不被保护的假关系,应返还和承担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3: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