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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释义
    原告宋某于2001年3月到被告生物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02年,宋某被集团公司派往子公司工作。2008年5月份,子公司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宋某与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宋某提出其在集团公司工作已满10年,希望与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子公司不同意与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告知宋某到2014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子公司将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宋某连续工作不满十年,未支持宋某的请求。后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宋某非因本人原因从生物集团公司总部被安排到子公司工作,宋某在生物集团公司总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两段时间合并后已满十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宋某与被告生物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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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