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级别管辖概述的规定 |
释义 | 一、级别管辖概述的规定 级别管辖概述的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级别管辖的因素有哪些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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