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注意哪些 |
释义 | 一、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注意哪些 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注意如下: 1.债务人有钱还,债务人就有义务还钱,连带人保证人还钱的,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没有钱还,保证人有钱,那么由保证人还钱,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3.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没有钱的,按照没有钱的方式处理,即有可能限制高消费、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网提示您,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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