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赡养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
释义 | 一、老人赡养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老人赡养义务从老人六十周岁时开始。在父母已满六十岁的时候,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就需要开始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法律网提醒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以下情况下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1.子女未成年的; 2.子女已成年,但没有赡养的经济能力和精神条件的; 3.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抚养关系的; 4.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其他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未尽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同样拥有继承权,但是要注意的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除外,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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