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
释义 |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如下: 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 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 3. 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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