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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的六种法定形式
释义
    一、遗嘱的六种法定形式
    遗嘱的六种法定形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
    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书遗嘱
    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3.打印遗嘱
    遗嘱人通过其他书写方式以打印方式留下的遗嘱,法律网提醒,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每张都要签字的。
    4.录音录像遗嘱
    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录像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6.公证遗嘱
    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
    二、遗嘱成立条件
    遗嘱成立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三、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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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