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方当事人负担。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己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网提醒您,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 举证责任倒置有如下法理: 1.举证能力的强弱。不同的当事人,其所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接近证据的一方本身就具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 2.特别立法考虑。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倒置的情形下,司法者根据实体法体现出的总体精神和抽象原则,也可以通过对法的解释,创设新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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