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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释义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三、非法转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发包人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转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引用法条: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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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