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班后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处理纠纷遭殴打致伤能否认定工伤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金某应聘到某运输公司工作,由于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安排金某具体工作职责,公司副总经理林某就安排金某协助其工作。2005年6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林某和金某下班后一起到朋友家喝酒,接到公司一职工电话,称其在驾车下班路上和他人车辆发生擦挂纠纷,请领导出面协调。林某随即带着金某一同前往出事地点察看。到达后,擦挂双方发生争吵,对方人员持刀追砍,将金某砍成重伤。金某受伤后向某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某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复议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 [争论焦点]: 运输公司认为:金某虽是公司员工,但公司没有安排其具体工作职责,金某在下班后,参与处理公司职工和他人发生的纠纷时被人砍成重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其私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劳动保障局认为:金某是接受公司领导林某的安排,前往公司职工和他人发生纠纷的地点察看和参与处理纠纷的,金某在此过程中被砍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简单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运输公司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和他人发生纠纷,公司领导林某在接到职工电话后,安排金某和他一起前往现场察看并处理纠纷,可视为公司领导给金某临时安排的非常规工作。金某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前往察看现场和处理纠纷,是一种职责行为。在此过程中,金某被他人砍成重伤,属于在完成非常规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等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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