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
释义 | 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网提醒您,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 举证责任倒置有如下法理: 1.举证能力的强弱。不同的当事人,其所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接近证据的一方本身就具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 2.特别立法考虑。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倒置的情形下,司法者根据实体法体现出的总体精神和抽象原则,也可以通过对法的解释,创设新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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