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 |
释义 | 一、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弃婴的办理手续如下: 1.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2.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什么情况下才能收养弃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弃婴: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 三、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法律网提醒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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