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时是否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时是否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时不是必须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如果民事诉讼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不适用普通程序。 二、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的条件 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要满足如下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 三、反诉是什么意思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网提醒,提起反诉的,法院要根据反诉金额和案件性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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