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责任的分类,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共同责任的分类 关于民事责任的分类,如果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责任人只有一人的为单独责任,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责任,而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尽管各个债务人间的内部责任最终都是按份责任,但他们的对外责任却有不同的形式。法律网提醒:在多数人之债中,当债务人为多人时,各个债务人之间对外责任的承担既可能是按份责任,也可能是连带责任,而此二种责任,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来说,均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 二、共同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共同责任的规定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5.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共同责任承担判决的执行是怎样的 共同责任承担判决的执行为:判决书已经列明的第三人,判决没有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即为无需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得追加。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另案起诉。当然,申请人可以提出追加的申请,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引用法条: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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