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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
释义
    一、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二、执行程序怎样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三、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的措施:
    (一)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二)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三)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查封银行存款不能超过一年,动产不能超过两年,其他财产不能超过三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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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