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种强制保险存在很大不同 |
释义 | 一、两种强制保险存在很大不同 其次,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承运人责任保险均属法定强制保险,却存在很大不同,以承运人责任险是强制险为由认为承运人应承担最终责任的理由不合理。 交强险顾名思义属于法定强制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设定。目的主要是保障第三者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防止人身和财产损失扩大,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此险种的制定有其基本完善的各项配套制度,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其保险条款、保险金额限额、费率以及除外责任、赔偿项目、等也是全国统一的。中央国务院统筹全局、协调有关部委及保险公司相互配合全国性推行。使此险种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名称上,而且更体现在实施上。经过多年的实施,交强险制度虽仍存在不足和争议,但却在全国形成了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保险赔偿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 而承运人责任险目前仅仅见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数行政法规,位阶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且除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外未有相关配套法规及制度,其强制险更多的是体现在必须投保上,即要求客运经营者必须投保此险种。条例之所以做此规定,宏观上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各方权益,但更多的是针对经营者,即通过强制投保此险种,保障其赔偿能力,分散风险。虽然条例规定的投保的强制性,但保险条款、费率、保额、赔偿方式等均未统一要求,各保险公司仍拥有自主权, 交强险一般直接赔偿第三者,承运人责任险则一般赔偿承运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第三者成为法定义务,除非被保险人已经赔偿了第三者的情况,保险人必须赔偿第三者。 承运人责任险则依然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应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一般不与非合同当事人的乘客直接接触。 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必须投保上,但国家未在全局层面将其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制度纳入法定保障上来,让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是其不能承受之重,其目前只能是作为商业保险对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而社会责任依旧主要由交强险来承担,在本文所探讨的情形下承担终极赔偿责任。 再次,交强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而承运人对乘客承担的是合同义务,法定义务高于合同义务,虽然受害人有选择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请求权的权利,但最终仍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 二、交通强制保险的理赔规定 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那么最新的第三者强制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不管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基于公平的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首先我们看看各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四条规定“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即都是按照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的。 其次我们在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对机动车致人损害时,并不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其均应当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采取了若干种归责原则: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并不考虑其有无过错,即保险人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当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时,超过部分:机动车之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如果能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其责任;当交通事故的损失时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而不用承担责任。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两种强制保险存在很大不同的有关知识,交强险主要适用于机动车而承运人保险主要适用于货物承运人。交强险理赔不区分责任在限额范围理赔,承运人通过投保此种保险确定其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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