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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1、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英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权利,但赋予股东的最核心的权力是表决权;此外,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权也是突出的权利。对此,美国公司法所体现的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知情权。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没有明确的界定。日本学者一般根据行使目的将股东权利分为自利权和共益权。自利权是指为股东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同利益权是指为公司利益和股东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质询权、罢免董事请求权等。参加股东会并按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无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有表决权,即有权任免董事、监事,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金等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和剥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参照范围相对狭窄。法国《商业公司法》第168条规定的范围包括: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决算、董事或经理室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必要时的集团总决算;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经理部、监事会、审计机关在必要时提交的报告;经审计机关核实确认的最高工资人员的报酬总额、人数、税法规定的减税总额、向政治团体提供的捐赠清单根据选举法成立的政党或组织。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利益,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作了一些限制,如查阅的时间、地点、目的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个人合作的因素。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等额条款主要是价格条款。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资本化的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公司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原股东配售或配售新股。根据公司资本保全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取得股权后,不得抽回出资。但是,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当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是有限制的,这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更自由地转让,但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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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