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你需要什么时候确认商业秘密?您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1、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商业秘密鉴定,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二是鉴定所需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提供委托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检验材料和鉴定材料。试验材料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和非生物试验材料;鉴定数据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检验材料和鉴定资料”构成证据。委托人有义务提供鉴定所需的检验资料和鉴定资料。这是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即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知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认定范围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委托专家或鉴定机构是常见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范围比较混乱,不仅包括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技术或商业信息是否实质相同,还包括商业秘密的价值和经济损失的数额。鉴定范围是否合适还需进一步分析。 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事实,是否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可以根据本文所描述的两种判断方法来分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实用、保密、保密。在实用性、保密性、保密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法律规则必然影响问题的结论。因此,根据第一判断法,可以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事实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将“保密措施”解释为“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披露,适应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商业价值等情况”。由此可见,保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的,在确定“合理”的保护措施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各种因素来衡量利益、选择价值,这也可能受到司法政策的影响。因此,根据上述第二判断方法,也可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由法官认定,而不是认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该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不为公众所知”情形,属于审查范围识别。有学者进一步探讨了可以认定的原因。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为公众所知”,并对这一要件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类,即:,“某一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也成为一个法律问题。 在司法解释所列的“公之于众”案件中,包括“信息是其所属技术、经济领域人员的常识或行业惯例”,法律对如何判断这一事实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因此这一事实成为可以委托的事实问题进行评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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