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责任的特征 |
释义 | 一、补充责任的特征 (一)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产生责任的原因不同。在补充责任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是基于各自独立的行为和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主责任人的责任是其实施侵权行为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产生的;而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是因其独立的违反法律而又不能独立或积极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二)数个责任主体之间有主次之分,其承担责任有有先后顺序。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对损害发生产生积极作用的原因力的行为人是主责任人;与该原因力结合,增加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几率的行为人的消极行为人则属于次责任人即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人相对于主责任人来说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只有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或主责任人不明确时,才能向补充责任人求偿。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有限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可分为限额补充责任和全额补充责任。限额补充责任是指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不存在求偿关系。当补充责任人承担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时,是最终责任,不存在求偿权,在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的分担关系。 (五)在补充责任结构中,主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具有主导性,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1.责任构成上的从属性。补充责任的构成上依赖于主责任人直接责任的构成,无主责任人的责任,即无补充责任。 2.责任范围上的从属性。补充责任范围等于或小于直接责任,且随着直接责任人承担范围的扩大而缩小。 3.存在上的从属性。补充责任的存在以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如果直接责任人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则直接责任消灭的同时补充责任也消灭。 二、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要注意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要注意: (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不再承担责任。 (二)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责任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三、民法典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补充责任的特征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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