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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释义
    一、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二、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
    (一)挂靠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货车驾驶员虽不是投保人,却是大货车的实际车主,故真正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是货车驾驶员,其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二)无证驾驶致人亡 ,保险公司照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规未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报废车的强制保险责任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短期强制保险期间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盗抢机动车侵权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交强险有责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交强险有责赔偿的规定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的相关知识,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医疗赔偿为1万块,伤残赔偿是10万块。实践中,还需要各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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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