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169条属于什么罪 |
释义 | 一、刑法169条属于什么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的罪名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二、恶意占有国有资产是要构成犯罪吗 恶意占有国有资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贪污罪等。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的,过失造成国有资质流失的,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果损失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客观方面不同。出售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主体不同。出售国有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主观目的不同。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四)客体有所不同。出售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刑法169条属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本罪的目的是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刑法169条属于什么罪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69.1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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