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期限可自由约定吗 |
释义 | 股权质押期限可自由约定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质押的期限应该由双方自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期限可不可以自由约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质押的期限应该由双方自行约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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