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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犯罪地
释义
    一、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犯罪地
    刑事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群众的举报
    报案、举报、控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管辖分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三、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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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