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代理词 |
释义 |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事实调查和相关法律,本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涉案文章是一篇明显的侮辱诽谤性文章。 涉案文章《XX》利用真实的人名、真实的线索进行大量捏造和虚构,用极端侮辱、贬损、丑化的语言诽谤原告吴某是“假记者”,“购买多家报社版面非法出版报纸”、“所有的采访都是骗局”、“用中纪委、中组部的名义来敲诈地方官”、“非法诉讼进行敲诈”、“非法出书”、“瞒着报社私设帐号、私刻公章”、“索要救命恩人的财物”等等。其所述事实纯属空穴来风、子虚乌有,毫无任何凭证。除了这些恶意诽谤外,还在该文多处使用了“混进文化界的流氓”、“下三烂”、“进行欺骗、诈骗和勒索”、“六亲不认”、“小学文化、品质恶劣”“丧心病狂”、“走路横着爬”、“厚颜无耻”、“生活腐化,好大喜功,吃喝嫖赌”、“不知廉耻,欺上瞒下”、“连一些农民都不如”等侮辱、贬损、丑化之词句,已经超出了对一般事实的评论,明显带有人身攻击性质。 因此,任何网站、XX、论坛、BBS、搜索引擎等在转载、传播该文时,都能够很快的辨认该文的性质,并应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防止其进一步传播,造成更为不良的影响。 (二)本案被告未加审核,下载并二度传播涉案诽谤文章,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的X网站不但具有搜索引擎功能,还具有网页快照的功能。所谓网页快照就是将网络上所有的网页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中,其功能一方面可以加快网页的浏览速度,另一方面可以长时间保存该网页。即使原网站的网页删除后,在该网页快照中依然可以查询到该网页的内容。 按照网页快照的特殊性,相关法律规定网页快照的运营商应当对下载到自己服务器当中的网页进行审核。对于涉及反动、国家安全、淫秽、明显的侮辱,严重歪曲事实、贬低原告人格、毁损原告名誉的用词禁止下载和传播。 涉案文章虽不是本案被告所作,但其将此文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加以传播,就应该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本案被告未加审核,下载并二度传播涉案诽谤文章,是一种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三)被告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未即时删除涉案文章,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涉案文章首先出现在XX博客,后经原告通知后被删除。但是此时该文已经被本案被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再次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原告通知后,被告才在近半个月的时间内将此文删除。但是由于被告的消极删除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的被告的“XX”是较为知名的搜索引擎,每时每刻使用该搜索引擎的人数众多,因此,该文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人浏览。因此,本案被告应当在接受到原告的通知后采取积极的措施,在合理的期限内删除此文,降低影响。 然而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近半个月时间内才将此文删除,本代理人认为已经超出了合理的期限。被告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鉴于事由的特殊性,被告就应该即时对涉案文章进行审查,以防止进一步传播。涉案文章是明显的侮辱诽谤性文章,字数不长,相信被告很快就能辨别出该文的性质,随后便可加以删除。信息社会,企业内部不管是纵向联络,还是横向联络,都很方便快捷。一旦确定文章的过程,删除页只需要很短的时间。 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花费近半个月的时间删除此文,超出了合理的期限,给原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损失。 本代理人认为,公民的名誉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公民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涉案文章使用了诽谤性的语言,公开贬损、丑化原告吴某的名誉,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导致吴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原告单位和新闻界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乃至整个互联网上都给原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使原告在采访、合作、管理等工作和生活上遭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XX”作为国内较出名的搜索引擎,有能力对下载到其服务器上的内容进行审查,在技术上也已经具备编辑控制的能力,对于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的信息(包括明显的侮辱,严重歪曲事实、贬低原告人格、毁损原告名誉的用词)进行识别,并有及时删除的义务。被告对此不予审查,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同时,被告接到通知后,也未在合理期间内及时删除涉案文章,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因此,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原告授权代理人: XX市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年 月 日 ![]()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多少呢 侵权责任要赔偿的是,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代理词的相关知识,以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和“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多少呢”等相关拓展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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