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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鉴定人未到现场核实鉴定材料
释义
    一、鉴定人未到现场核实鉴定材料
    如果是鉴定人必须要出庭核对鉴定意见的,一般是必须出庭,如果不出庭的话,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司法鉴定由被害人一方申请、进行鉴定。但是鉴定结论要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鉴定需要本人到场吗
    司法鉴定应有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需对未成年人身体检查的,其监护人到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需现场提取检材,委托人到场;尸检,委托人或死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条款如下: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八 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九 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三、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司法鉴定现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尤其是涉及到刑事或者民事诉讼对相关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疑问或者纠纷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否需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主要是根据实际的案件的情况进行判定。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鉴定人未到现场核实鉴定材料,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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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