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人盖章还是签字 |
释义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人盖章还是签字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法人盖章或签字有明确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根本违约 1、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二)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情形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开发商),该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一定时日后,出卖人(开发商)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人盖章还是签字的相关内容,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人盖章还是签字和相关的知识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或者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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