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性精神疾病评估鉴定程序 |
释义 |
一、重性精神疾病评估鉴定程序 (一)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二)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四)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三)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一)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重性精神疾病评估鉴定程序相关内容,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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