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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场笔录程序
释义
    一、现场笔录程序
    现场笔录是运用语言文字客观描述现场勘查过程及其所见的记录方式。现场笔录应写明现场勘查的日期、起止时间、现场勘查人员、见证人与勘查的地点、处所;准确、详细地记述现场勘查过程和所见;说明勘查中发现和提取的书证、物证,做了哪些现场记录;最后由勘查人员、见证人及笔录制作人签名。客观真实的现场勘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
    
    二、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区别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二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三、现场笔录是书证吗
    现场笔录不属于书证。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现场笔录程序的相关知识,现场笔录主要是写清楚现场勘查的日期、起止时间、现场勘查人员、见证人与勘查的地点、处所等信息,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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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