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涉税 |
释义 | 一、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涉税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转让的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转让财产所得,税率为20%,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的转让,财产净值就是原股权金额,重点是依据转让合同,看是否有股权转让收益。 (三)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除此之外,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审批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也就是股权并购。股权并购需要经过想问门的审批才可以进行。 (一) 审批机关的确定 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商务部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商务部、地方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 (二) 应报送的资料 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 以上海市为例,外国投资者并购上海市国有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并购项目申请报告; 2、被并购国有企业出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 4、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或认购国有企业增资协议; 5、产权交易凭证; 6、被并购国有企业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8、被并购国有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9、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10、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如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资的,并购双方应当制定企业调整重组方案和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1、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审批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也就是股权并购。股权并购需要经过想问门的审批才可以进行。 1、审批机关的确定 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商务部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商务部、地方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 2、应报送的资料 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 以上海市为例,外国投资者并购上海市国有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并购项目申请报告; (2)被并购国有企业出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 (4)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或认购国有企业增资协议; (5)产权交易凭证; (6)被并购国有企业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8)被并购国有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9)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10)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如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资的,并购双方应当制定企业调整重组方案和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1)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涉税的相关内容,转让的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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