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呢 |
释义 | 一、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 ![]() 二、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1、可以先复议 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房屋的所有人做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签订的,这属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协议的内容属于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到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比如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到县政府或者是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下列事项即是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2、可以到法院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就包含其中,因此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最后,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都可以选择复议或者是起诉两种方式,但是一些行政行为是必须先经过复议之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选择进行行政诉讼的,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哪些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呢的内容,拆迁安置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签订的,签订的时候双方需要协商一致进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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