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一)建筑施工合同有效;(二)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三)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受偿范围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垫资为名进行资金拆借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在接受《建筑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垫资问题的解释,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支持追偿。至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窝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三、受偿期限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白治原则,承发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延长期限。对建设工程“竣工之日”的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犯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至于司法解释中有关“约定的竣工之日”的规定,则主要用来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烂尾楼”工程,不让此类工程的承包人因工程竣工时间被无限期拖延而无法行使工程价款受偿优先权。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的相关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条件,我们只有达到条件范围的情况才可以行使,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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